税务检查支持服务

关于实地税务检查需要了解什么?

实地税务检查(以下简称实地检查)是最有效的税务监管形式,因为它不仅使监管机关有机会详细研究公司的文件,而且实际上打开了纳税人所有场所的大门;赋予了扣押必要文件和工作计算机文件的权利;进行鉴定;询问公司员工,包括前员工。

自2017年以来,一系列内部文件使税务机关和执法机关之间的互利合作合法化并得以巩固。

对企业家特别感兴趣的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第ED-4-2/13650@号函”关于发送在税务和程序检查过程中确定证明纳税人职务人员行为中存在不缴纳税款(费用)故意的情况的方法建议”,以及”关于研究和证明故意不缴纳或不完全缴纳税款(费用)事实”的方法建议本身。

上述文件传达了税务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共同立场,根据该立场,逃避缴纳税款和(或)费用只能出于完全或部分不缴纳的目的的直接故意。

我继续引用:”在检查过程中确定并由税务机关在税务监管材料中反映故意不缴纳或不完全缴纳税款(费用)的证据,不仅会增加税务罚款的金额,而且会改善提交给侦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材料的刑事法律前景”。

考虑到检查员在每个案件中都看到故意逃税,存在任何此类检查可能平稳过渡到刑事案件的风险。

由于税务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目前确实很薄,我们建议业务成为检查对象的企业家利用专门从事该法律领域的律师的帮助(以免改善检查材料的刑事法律前景)。

任何实地检查都分几个阶段进行:

  1. 直接检查,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进行一系列收集信息、文件、证据的措施。
  2. 在相应的报告中记录检查结果。
  3. 纳税人对报告提出异议。
  4. 作出追究纳税人责任的决定(实际上,理论上还存在拒绝追究责任的决定)。
  5. 向上级机构(联邦税务局管理局)申诉追究责任的决定。
  6. 如果第5点未获成功——向法院申诉该决定。

在每个阶段,及时和正确地对税务机关的行动做出反应都很重要。

在第一阶段,为未来追究您责任的决定奠定了基础:进行证据收集。

税务机关根据书面证据形成立场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当前的实践表明,税务人员已经摆脱了形式主义,现在重点放在证人证词上。有趣的是,税法在这个问题上给了检查员全权委托:几乎任何人都可以被询问(除了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者)。律师也不能被询问,因为从委托人那里获得的所有信息根据律师法的直接规定是他的职业秘密。

检查员询问您的员工、您的前员工、您的交易对手和竞争对手的技巧也在增长。心理操纵、诱导性问题、隐晦的暗示、在记录中歪曲答案——这是我们在询问中遇到的常见做法。证人往往因为轻信、紧张或缺乏经验而在不希望的情况下”陷害”领导。

如何减少询问时的压力?我们的经验表明,对于带律师参加此活动的证人,检查员会在法律范围内行事。因此,我们建议您在询问前、询问中和询问后与能为您提供法律和心理支持的人一起度过这次冒险。

税务机关的要求这样的文件值得特别关注。默认情况下,对于在税务检查框架内收到的每个合法要求,纳税人都有义务答复。这里的关键词是”合法”,因为您收到的要求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违反法律编制的。税务人员的这种技巧使他们能够在几乎不付出任何努力的情况下获得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纳税人在进行实地检查的框架内还可能遇到哪些税务监管措施?

检查的名称本身就假定了检查员直接在纳税人场所进行检查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这些权力通过检查和扣押来实现。

在进行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有权访问计算机、文件夹、文件、软件、数据库、信息载体、保险箱、属于公司的任何文件和物品。对这些行动提出异议是无用的——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支持税务机关,指出在进行实地检查的框架内,纳税人有协助此项审查的义务。

如果不服从的纳税人拒绝自愿提供访问权——检查员就会使用扣押物品和文件这样的工具。由于扣押具有强制性,我们将更详细地讨论进行此项措施的规则。那么,扣押:

——仅对与检查对象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可能;

——根据税务机关官员的有理由的命令进行,该命令经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职)的决定批准;

——在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在开始扣押之前,官员有义务出示进行扣押的命令并向在场人员说明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必须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禁止在夜间进行此项措施;

——仅在纳税人拒绝自愿交出所寻求的物品后才可能;

——在进行扣押时,禁止无必要地损坏物品(门、锁等);

——被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向见证人和其他参与者展示供观看,装订、编号,并加盖纳税人印章;

——如果扣押原始文件,税务机关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此类文件的认证副本;

——扣押记录在议定书中,详细列出被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该议定书的副本交给有关人员。

实地检查以向被检查人交付相应的证明结束,而不是像许多人错误地认为的那样作出报告。

根据实地税务检查的结果,自编制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税务机关的授权官员必须以规定的形式编制税务检查报告。

被检查的人有权在收到后者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报告提出异议。

对税务检查报告提出有理由的异议极为重要,因为随后,在作出决定时,税务机关负责人会审查报告本身和纳税人关于所提论据的异议。

重要的是在此阶段就形成辩护的法律立场,并提交必要的证据作为依据(文件、鉴定结果、律师调查、对律师询问的答复等)。

我们不建议在关于申诉税务机关决定的最后一次法庭审理中提供所有证据来给税务人员和法官一个惊喜。遵循这种策略,您冒着被指控滥用程序权利的风险,只会引起司法服务人员合理的不信任。

对税务检查决定的司法申诉值得特别关注,不仅因为存在绝对的程序期限。司法实践在任何时候都是不稳定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直接进行税务监管措施(询问、索取文件、检查)阶段正确形成的立场,上面已经讨论过这些。目前,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将税法的任何疑问和冲突解释为有利于国家机关。

为了使仲裁员站在自己一边,纳税人需要在”岸上”就关心自己的法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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